【中国白银网6月23日讯】近期,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进一步加快纯电动车推广应用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措施》明确了将在七大重点领域加快纯电动车推广应用。
公交领域,从2020年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根据车辆强制报废更新期限,2023年底前,市公交集团运营的燃油和天然气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运营的插电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更新替代计划,2024年底前,市公交集团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全部实现纯电动车。
客运领域,从2020年起,城市巡游出租车更新全部使用纯电动车,2025年底前市区巡游出租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车。加快城市电召出租车更新步伐,对已无配件及售后服务的“英伦”车型提前淘汰更新,2022年底前城市电召出租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车。自2020年起,新注册网络预约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
邮政快递物流领域,今年起,全市各邮政、快递、物流企业不得新增、更新三轮配送车。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运营的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轻型车辆纯电动车使用率达到100%。
措施还明确,加快推广、鼓励使用纯电动货车进行城市货运配送,制定纯电动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财政奖励制度,对开展城市货运配送业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有效行驶里程按0.2元/公里、每车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纯电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
政策原文如下:
西宁市进一步加快纯电动车推广应用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措施
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和培育纯电动车消费市场,在多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车,形成市场需求带动锂电下游应用、下游应用促进锂电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快锂电产业集群建设,培育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千亿锂电产业基地,基本建成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重点领域纯电动车推广应用
(一)公交领域。从2020年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根据车辆强制报废更新期限,2023年底前,市公交集团运营的燃油和天然气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运营的插电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更新替代计划,2024年底前,市公交集团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全部实现纯电动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公交集团
(二)客运领域。各巡游出租车运营企业运营车辆按使用年限规定逐步淘汰更新,从2020年起,城市巡游出租车更新全部使用纯电动车,2025年底前市区巡游出租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车。加快城市电召出租车更新步伐,对已无配件及售后服务的“英伦”车型提前淘汰更新,2022年底前城市电召出租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车。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新注册网络预约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出租车运营企业
(三)邮政快递物流配送领域。从2020年起,全市各邮政、快递、物流企业不得新增、更新三轮配送车,公安(车管所)部门不再办理三轮配送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加快三轮配送车辆纯电动小型货车替代,2023年底前对现有运营的1500余辆三轮配送车全部更换为微型(载质量小于1.5吨)厢式纯电动车。对全市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微型和轻型车辆(载质量5吨以下)全部使用纯电动车。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运营的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轻型车辆纯电动车使用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
(四)市政环卫领域。根据环卫作业车辆发展趋势及现有环卫车辆使用情况,全市新增和更新的高压清洗车、冲洗车、垃圾转运车等微型、轻型(载质量小于1.5吨为微型、载质量1.5—5吨为轻型)环卫作业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根据电池技术和整车技术成熟度,分阶段研究出台垃圾压缩车、喷雾车、洒水车、干扫车、湿扫车等动力输出要求较高的中型和重型(载质量5—10吨为中型、载质量10吨以上为重型)环卫作业车辆推广使用纯电动车办法,逐步更新为纯电动车型。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五)公务领域。在严格执行《青海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从2020年起,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要通信用车新增和更新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根据电池技术和整车技术成熟度,分阶段研究出台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推广使用纯电动车的办法,逐步更新为纯电动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警务用车领域。从2020年起,全市各基层派出所、交警队接处警、巡逻警务用车更新全部使用纯电动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旅游景区。从2020年起,全市A级以上景区新增和更新的营运观光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车。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市民宗委,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八)科学统筹充电设施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统筹充电设施规划,编制《西宁市电动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规划管控,各类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按照现有技术条件和运营状况,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桩按照2车1桩配比,在公交场站统筹建设;纯电动出租车充电桩按照3车1桩配比,与公共充电设施统筹考虑。新建各类停车场纯电动车充电车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公共充电设施用地,鼓励在现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多巴新城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管委、湟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
(九)推进纯电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具备纯电动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充电桩已安装到位的纯电动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规划要求,并应用智能化道闸系统,减少充电桩的随意占用。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要,应改造加装充电设施,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多巴新城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管委、湟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城通公司
(十)加快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新建住宅应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纯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配建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纯电动车充电车位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建设,并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办理验收和备案手续。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停车位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30%,将充电桩电力增容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拥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加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多巴新城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管委、湟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
(十一)加快公共服务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学校、医院、酒店、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纯电动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结合给予组合优惠。对纯电动车在公共停车场视情况减免停车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国有企业
(十二)探索研究动力站建设。结合现有加油站规划,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集加油、充电服务于一体的动力站建设。支持现有加油站加设充电桩,尽可能实现现有城市资源效益最大化。加快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充电桩智能查询系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西宁供电公司
三、优化纯电动车推广应用政策环境
(十三)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将新建集中式充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用途进行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新建项目需配建纯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多巴新城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管委、湟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用电价格政策。向电力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牵头单位:西宁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五)进一步降低充电服务费。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收费”的原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修订《西宁市纯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成本。探索尝试建立在本地结算的全市纯电动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或支付平台。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十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纯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加快推广、鼓励使用纯电动货车进行城市货运配送,制定纯电动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财政奖励制度,对开展城市货运配送业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有效行驶里程按0.2元/公里、每车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纯电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七)鼓励支持投融资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纯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在纯电动客车、环卫车、物流车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等领域探索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纯电动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纯电动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城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
(文章来源:电车资源)